规定,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的被告人,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因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缓刑:
(一)过失犯罪的;
(二)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
(三)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
(四)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
(五)犯罪后自首或者立功的;
(六)初犯、偶犯;
(七)未成年人、聋哑人、盲人或者年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
(八)民间纠纷引起的危害不大的犯罪;
(九)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
(十)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二、 聚众斗殴罪的两个认定问题(一)在持械聚众斗殴中,哪些人对持械行为负责?
持械聚众斗殴的,属于情节加重犯。司法实践中,对部分行为人持械,部分行为人未持械是否应对该情节负责的问题认定混乱。一种意见认为聚众斗殴是共同犯罪,部分行为人持械的应对持械行为负责,部分行为人未持械的也应对该情节负责。另一种意见认为,要从行为人对持械的事实是否明知的角度来判断,如果对于他人持械的行为明知的,那么未持械的行为人应该对持械行为负责;如果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其对持械行为持反对意见的,那么未持械的行为人则不对持械行为负责。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二)聚众斗殴罪是否要求双方都要三人以上?
所谓聚众,是指聚集多人同时同地进行活动。多人,是指包括纠集者在内的三人以上。聚众斗殴罪要求人数达到三人以上,但对三人如何认识,司法实践中也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斗殴的一方人数在三人以上,就可构成聚众斗殴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斗殴是互相攻击,双方都要在三人以上,双方势均力敌,才能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
笔者认为,只要一方人数在三人以上,就可构成聚众斗殴罪。因为罪行法定原则要求,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根据在于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某罪的。一方聚集三人以上与他人斗殴的行为,已经完全具备刑法所规定的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至于对方参与殴斗的人数是否在三人以上,不能影响被告方本罪的成立。如果机械地认为双方都要达到三人以上,只有一方未达到三人,另一方人数已满足三人以上的条件都不构成聚众斗殴罪,那就是在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之外新增加条件,这显然不符合刑法学定罪的基本理论。
三、 聚众斗殴判缓刑当场放人吗聚众斗殴判缓刑不是当场放人,对判缓刑的,人院要核实其居住地后进行缓刑宣判,在缓刑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告知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县级人民检察院,然后才能放人,进行缓刑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居住地。
宣判时,应当书面告知罪犯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期限和不按期报到的后果。
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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