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业可以依据前期物业合同提供服务,物业管理费由建设单位交纳。已经竣工但是还没有交付买受人的物业,买受人不需要交纳。
2、物业费的收取时间是从业主实际收房后,物业公司开始进行物业服务工作开始。即业主应当从收房以后开始向物业支付物业费。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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