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法的渊源?
两者不属于同一概念,法的渊源较法律渊源更狭隘,法律渊源更宽泛一些。
法的渊源:简称“法源”。
通常指法的创立方式及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形式。分为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两种。
前者为成文法,后者可以是判例、惯例甚至法理。法律渊源:是一个应用很广泛的概念,几乎在各种法学学科中都可以看到,像法理学中讲述法律渊源的一般理论;比较法学中都有关于法律渊源的比较;
法制史中也都讲述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渊源,宪法学中讲宪法的渊源,经济法中讲经济法的渊源,民法学中讲民法的渊源,诉讼法中讲诉讼法的渊源,行政法讲行政法的渊源,国际法更是在开章就讲国际法律渊源
二、行政法的一般渊源与特殊渊源是什么意思啊?
一般渊源,是所有部门法都共有的渊源,,特殊渊源则是有的部门法有,有的没有。
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可分为: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可分为:
1、法律解释;
2、其他规范性文件;
3、国际条约、惯例。
说得通俗点:
一般渊源是,我有的你也有;特殊渊源是,我有的你不一定有,所以才特殊 。例如有些小的部门法,是没有司法解释。
扩展材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我国的合法行政原则包括行政机关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
2、合理行政原则。主要含义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主体的武断专横和随意。最低限度的理性,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3、程序正当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子原则:第一,行政公开原则;第二,公众参与原则;第三,回避原则。
4、高效便民原则。一是行政效率原则,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它又分为实体性基本原则和程序性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实体性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越权无效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行政法
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可分为:(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可分为:(1)法律解释;(2)其他规范性文件;(3)国际条约、惯例
没看出区别?
一般渊源,是所有部门法都共有的渊源
特殊渊源则是有的部门法有,有的没有
说得通俗点:
一般渊源是 我有的你也有
特殊渊源是 我有的你不一定有
所以才特殊
例如有些小的部门法,是没得司法解释滴
三、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
行政法的渊源就是行政法的表现形式,也称行政法的法源。
各国法律制度和法律传统不同,行政法的法源也存在区别 。
主要表现:
一、成文法法源。成文法法源在各国都存在,如宪法、法规、条约等。
二、不成文法法源(非制定法法源)
1.判例;即可作为先例据以决案的法院判决。判例不仅在英美法系国家普遍是行政法的渊源,在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等,也是行政法的渊源。
2.习惯和惯例;习惯和惯例是两种不同的 行政法渊源。作为行政法渊源的是习惯是指某种社会习惯。而惯例则指行政惯例。
3.行政法原理。在许多西方国家(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行政法不仅以制定法、判例和习惯、惯例为法源,而且以权威法学著作、学说确立的行政法基本原理、原则为法源。行政法著作、学说确立的原理、原则经常为西方国家法院适用,甚至直接在判决书中引用。在法院适用后,转化成判例法规范,有的国家甚至通过制定法予以固定。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以制定法为主要形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含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特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含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国际条约。
我国行政法法源的种类: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
3、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宪法或法律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发布的规章);
7、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8、法律解释;
9、条约与协定。
四、行政法的渊源有哪些?
行政法的渊源很多,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一般渊源与特殊渊源两大类。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是 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则是指有关行政法 规范和原则的法律解释,及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共同制定的 规范性文件。行政法的这两种渊源有一定区别,前者是主流,后者则是辅助性的。
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模斗源,按照制定主体、效力层次、制定程序的差别,可分为下述几种形式 :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所有立 法的依据。宪法中确认了一系列行政法规范和原则,宪法确认的这些规范通常是基础性的、 纲领性的、指导性的,对所有其他的行政法规范具有统率的作用。可以说,其他形式的行政 法规范都是以此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2法律
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 人民代表大盯亮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一般法律。法律中包含的行政法规范的效力低于宪法所确认 的行政法规范,但高于其他形式的行政法规范。法律是我国常见的行政法渊源。
3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部门规章则是 指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行政法规。目前,这种 行政法规范的数量较多,调整的领域非常广泛,是我国重要的行政法渊源。
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 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 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 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 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结凯码宽合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所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 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 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在我国目前有以下几种:
1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在这里指有权机关就法律规范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为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进一步补充 ,以及如何具体运用所作的解释,即有权解释,不包括学理解释等无权解释。有权解释包括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这些解释常常涉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适用 问题,具有规范性,是行政法的补充渊源。
2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与有关社会组织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是我国一种独特的法的渊源。
3国际条约、惯例
国际行政法是行政法的一个特殊渊源。国际条约、惯例时常会涉及到一国国内的行政管理, 成为调整该国行政机关与公民、组织及外国人、外国组织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它们一经我 国承认,便成为我国行政法的一个渊源。当然,凡是我国承认时予以保留的条款,都不能成 为我国行政法规范的组成部分。
行政法的渊源也就是行政法的明野表现形式。在我国,行政法一般来源于成文法:(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法规(6)行政规章(7)有权法律解释(8)国际条约与协定(9)其他激正喊行政法渊源,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清州发布的法律文件、行政机关与有关组织联合发布的文件等。我国港澳特别行政区使用的法律渊源有其特殊性,只适用于该特别行政区。
制定法渊源有宪法与法律,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虚蚂政立法以及跳跃与协定碰咐。非制定法渊源有法律解释,判例笑誉纯,习惯和惯例,行政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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