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的天数是几天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除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情况外,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带薪年休假工资怎么计算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但是,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即用人单位在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之外,另行支付200%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1、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在本年度内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
2、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上述办法执行。即需要另行支付的工资报酬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前12个月平均工资(剔除加班工资平均工资)÷21.75天×未休年休假天数×200%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具体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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