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主张员工的确认劳动关系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但因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处连续工作至今,不能推定劳动者已经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用人单位提出的时效抗辩,不予采纳。
【案情简介】
贾某自述1995年7月起入职天津某公司处,天津某公司陈述贾某系1995年、1996年左右到天津某公司处工作,系临时性用工的劳务关系,并非属于劳动关系。
天津某公司自2003年9月起为贾某缴纳社会保险,双方签订了自2009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贾某在天津某公司处工作至今。
贾某主张1995年7月至2022年4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天津某公司仅认可与贾某自2003年9月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对于1995年7月至2003年8月期间,贾某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贾某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1995年7月至2022年4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天津某公司主张贾某主张的1995年存在劳动关系已经超过了一年仲裁时效,依法应予驳回。
【裁判结果】
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滨劳人仲不字〔2022〕第8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7734号民事判决确认双方自1995年7月至2022年4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津03民终3909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作出自1995年7月至2022年4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时效抗辩,司法实践存在很大争议,天津市确认劳动关系适用一年时效,但起算一年时效指劳动者知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时开始起算,如双方关系一直持续,此情况提出时效抗辩原则不被支持。
提示劳动者确定劳动关系需要提供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规律性支付工资等基础性证据,建议尽快及时提出确认劳动关系,如离职超过1年了,再次主张存在劳动关系,很可能会因超过仲裁时效而被支持。
来源:劳动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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