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使用霉变,有异味等一切变质的烹饪原料。对原料做到先入先出,随时检查。
2.不许乱拿、乱吃、乱做厨房的一切食品。处理变质原料,需经批准。
3.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按验收程序完成原料验收工作。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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