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育一胎违反计划生育吗(2022年未婚生育法规定)

最近,一则政协委员建议“允许30岁以上未婚女性生育一胎”的新闻登上各平台热搜。

相信很多网友看到这条热搜会有同款疑问。

其实,不是说现在禁止未婚女性生育小孩,而是未婚生育小孩,女员工无法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工资。

为什么不能享受?看看下面的案例你就知道了。

美心于2011年3月17日入职靓丽化妆品公司,同日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6月1日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

2015年3月10日,靓丽公司以美心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为由,向美心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工资结算至该日。

美心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裁判机构均支持了美心的请求。

美心在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已怀孕,靓丽公司对此知情。2015年7月13日,美心剖宫产生育一女。

2017年3月24日,美心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三期工资及生育住院医疗费。仲裁以超出1年时效规定为由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美心提出三期待遇与生育医疗费损失的赔偿请求须基于靓丽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事实的认定,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就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先后经过了仲裁和诉讼,构成仲裁时效中断。经核算,并未超过仲裁时效期间。

关于生育医疗费的问题,《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失业人员可自行报销,故应由美心个人承担。

一审法院支持了三期工资。

靓丽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美心系未婚状态下生育小孩,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不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工资待遇。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均从保障女职工身体健康的角度考虑,对女职工的生育假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即无论其是否属于合法生育,用人单位均应当允许女职工享受生育假。而享受生育假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是不同的概念,女职工要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由于计划生育属于基本国策,女职工怀孕、生育均负有遵守计划生育的法定义务,女职工在怀孕、生育时享有的特殊法定权利也必须以符合计划生育的国策、法律作为前置条件。《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条规定:“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属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形。据此,我国生育保险应享受的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公民,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能享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本案中,被上诉人确认其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生育二胎,根据上述规定,被上诉人已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虽然上诉人主张其已获得准生证,办理了入户手续,属于合法生育,但至今未能提交婚姻登记证及符合计划生育的准生证予以证明,办理入户手续不等于其属于合法生育,这与我国的普查人口及放开二胎政策有关,并不能以此证明其属于合法生育。因此,被上诉人的涉案生育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子女的情形。

其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情形的不能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拨付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的生育津贴,应当提供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婴儿出生证明或者死亡证明、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难产、生育多胞胎或者终止妊娠的,还应当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见,领取生育津贴需要提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才能领取生育津贴。《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也明确指出,“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同时结合被上诉人生育时有效的法律规定,《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生育的,产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由本人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以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因此,被上诉人依法不能享受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支付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不当,本院应予纠正。

(注:《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为2014年11月6日公布版本,《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已废止)

看完案例明白了吧,未婚生子是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所以生育医疗费无法报销,生育津贴同样无法领取。

这就是政协委员提出为什么允许30岁以上未婚女性生育一胎,其实是希望30岁以上未婚生育小孩的大龄女性,也能享受到同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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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各地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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