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人在日常生活中都会遇到各类法律问题,关于南京婚姻经济纠纷案例相信大家多少也还是听说过吧,下面和小编小美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根据著作权保护的特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可分为以下几步: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即告产生。
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
一部拥有有效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
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著作权法保护。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
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
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认定原、被告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方面也有过成功的案例。
例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侵权纠纷案中,通过肯定被告作品的独创性,即否定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间的实质性相似,从而判定被告未侵权。
如果被告的行为属于使用作品的行为,那么,就需要对被告的使用方式进行分析。
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对“使用方式”规定了不同的含义。
如在专利法中指的是“实施”,即将某项专利运用于产业,按说明制造出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相同的 ;与之相对立,在著作权法中指的是“复制”,即以印刷、复印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
当某一客体(如实用艺术品或外观设计作品)受到专利法与著作权法的不同角度的保护时,尤其应注意区分“实施”与“复制”这两种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使用方式构成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
对于“复制”这种最普遍的使用作品的方式,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复制”。
由此可知,在我国,将平面作品以立体形式再现不构成对平面作品的侵权。
著作权侵权行为应采用过错原则(一)过错原则的定义过错原则包含一般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一般过错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一般过错原则的要求,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了损害后果,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其目的在于引导人们行为的合理性。
在一般过错原则下,侵权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受害人有义务举出相应证据表明加害入主观上有过错,以保障其主张得到支持。
过错推定原则,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过错推定原则仍以侵害人存在主观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
其特殊之处在于过错原则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问题的认定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受害人只需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行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加害人为了免除其责任,应由其自己证明主观上无过错。
(二)著作权侵权领域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的可行性1、著作权的固有属性,决定其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如上文所述,著作权的保护客体兼具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双重属性,它不仅关系到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也关系到一般公众及社会整体利益。
著作权法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垄断权的同时,极其注重并积极寻求著作权人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这构成了著作权法的基本立法目的。
为了实现该立法目的,在具构建著作权侵权制裁体系时,应充分考虑到著作权合法垄断权与一般公众及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无过错责任原则倾斜保护受害方的归责理念,注定无法完成权益平衡的使命,而过错责任原则通过举证责任分担、侵权过错认定等方式,充分平衡了侵权人利益与著作权人利益的利益,有利于实现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
2、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符合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Trips协议作为WTO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也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标准。
该协议第45条涉及到了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归责原则与法律救济问题,其中第1款明确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侵权者向权利人支付适当的损害赔偿费,以补偿由于侵害知识产权而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其条件是侵权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从事了侵权活动”。
该归责原则作为一般性原则,为成员国普遍接受和适用。
(虽然有部分学者指出该条约第45条第2款承认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司法部门应有权责令侵权者向权利人支付费用,其中可以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在适当的情况下,即使侵权者不知道或者没有正当理由知道他从事了侵权活动,成员也可以授权司法部门,责令其返还所得利润或支付预先确定的损害赔偿费。
”并据此提出知识产权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张,然而该主张有失片面。
首先,从文义表述上来看第2款的适用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其次作为选择性适用条款,它对成员国不具备约束力,由此其不能作为确立侵权归责的依据。
)就我国来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不是一个单独的体系,它需要与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和基本国情相适应。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利益分配中与发达国家相比不是处于优势而是处于劣势,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无疑会“赢得”发达国家的“喝彩”,但这种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采取严格标准的做法,将会妨碍我国知识的运用和传播。
为此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归责上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不违反Trips协议的规定的情况下,在著作权归责制度中采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是适当的。
损害赔偿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民法和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确立以下四个原则:全部赔偿原则;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对精神损害赔偿适当限制原则。
笔者认为,全部赔偿的损失计算问题,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正确适用法定赔偿标准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全部赔偿原则是指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加害人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财产损失范围为标准,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说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全部赔偿,赔偿应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限。
全部赔偿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基本的赔偿原则,是各国侵权行为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通例。
著作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如果有人侵犯了当事人的著作权,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法律链接:《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 、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近,南京夫子庙街头一段奥迪车上当众捉小三的视频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开来。
当我点开视频时,让我震惊的一幕出现了:一个身材发福的身着普通白衣黑裙的中年妇女正趴在一辆正在马路上行驶着的黑色的奥迪车的引擎盖上,一边拿着榔头敲打玻璃窗,一边用手机拍着车内那对苟且那女。
夫子庙街头两旁茂盛的梧桐树给南京的盛夏增添了一分浪漫的气息,阳光被枝叶剪切成各种光影斑驳映照在那个中年妇女身上。
我忽然有些心疼她,尽管车速缓慢,但是街上车水马龙,她随时可能因为一个紧急突发的急刹车被甩下车来。
后来,车终于停下,原配拦住丈夫,拼命地捶打,丈夫问她:“有话好好说不行吗?” 我不知道原配在当众捉奸爬上车的那一瞬间是不是已经想好怎么处理这段婚姻, 在我看来当她拿起榔头的那一刻就已经是准备鱼死网破了, 当她声嘶力竭喊着“快来看啊,抓小三,抓小三 ”时候就准备给这段婚姻画上一个句话, 当她揪住小三的头发不管老公怎么劝说都不肯放手时候就没有退路了, 当她不顾周围看客的拍照瘫倒在地痛苦流涕时候就再也没有挽回的余地了。
据说原配与丈夫是大学同学,毕业后两人白手起家一起创业,才有了如今的成就,没想到丈夫却出轨了年轻貌美的23岁的小三 。
更 的是,他还以买学区房骗妻子假离婚,并转移了家中所有财产。
也就是她口中伤心念叨的那句:“昨天还跟我看房子,今天就跟小三在一起!” 据网易新闻报道,一无所有的原配一直蒙在鼓里,还是在小三发短信挑衅才得知真相。
事件持续发酵,朋友圈的微商、代购、美容养生销售、健身房销售又开始新一轮的销售轰炸,大概意思就是那些老生常谈:女人要爱自己,该花的花,该买的买,你不花钱,小三会替你花钱。
这个事情上了热搜后,网友们很多说原配不如小三年轻漂亮,所以老公出轨。
那么王安全的老公被爆嫖娼,他的老婆可是大美女张雨绮,陈思诚的老婆可是带有异域风情的佟丽娅。
可见男人出轨跟女人漂不漂亮没有必然联系,想要出轨男人老婆就是美若天仙他还是会出轨。
对于必然会发生的概率性事情,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在事情发生前把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在事情发生后把损害的程度降到最低,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及时止损”。
那么,老公出轨,我们除了当众捉奸还能干些啥? 在老公出轨前,怎么减低这个概率?最重要一点 ,牢牢抓紧财政大权啊,都说男人的钱在哪里,心就在哪里。
女人掌握财政大权就在婚姻中拥有了主动权,对男人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他在做任何决定比如出轨,比如离婚时就要仔细考虑,认真衡量事情的后果。
其次,出轨小三需要金钱支撑啊,你看小三全身上下奢侈品。
我不相信没钱她会看上这么个油腻的中年大叔。
如果真是掌握了经济大权,还有小三愿意飞蛾扑火,那么恭喜你,你眼光真不错选择了一个有魅力的老公。
再次,从新闻报道看,原配好歹也是同窗大学同学,当初一起创业。
当年的学霸头脑去哪里呢?老公在外面给小三买房买车都不知晓,老公转移财产也不洞悉,竟然连烂俗套的假离婚也能相信。
另一道防线,千篇一律,老生常谈:女人要不断提升自我啊! 图中原配一身淘宝打扮,据说不超过两百块。
而她的老公和小三却是衣着光鲜。
女人啊,任何时候都不要放弃对美的追求,没有人会透过你邋遢的外表看到你的内心。
每个女人都应该在自己的经济能力范围内让自己时刻保持魅力。
去健身、去读书、去旅行,去学习新的技能,让自己的生活永远保持新鲜和活力。
即使无法避免出轨这一天的到来,也可以像张雨绮一样潇洒地自嘲道:“我挑男人的眼光不行,我自己行就可以了!” 如果结局不可避免,老公出轨小三那一天真的到来,除了当众捉奸,我们还能干些啥? 首先,应该冷静地想一想,是准备继续还是结束这段婚姻。
这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每个人都有选择的权利,同样面对丈夫的背叛,马伊琍选择了且行且珍惜,张雨绮选择分道扬镳。
那么作为“南京小三”事件中的原配,如果她选择的是鱼死网破,她这次捉奸事件无可厚非。
给了对方沉重的一击,起码在心理和舆论上占了优势,以后闹上法庭 ,全国人民都是证人啊。
如果最后选择继续婚姻,怕是只是雪上加霜,只会把男人推向小三温柔的怀抱。
看吧,暂且不站在制高点上评论小三,白天经历了惊心动魄的一幕,面对原配的河东狮吼,心力交瘁,夜半三更看到小三这句“在这三年的时光里,我没有后悔认识王先生,彼此爱过就够了 ”,敢问王先生会不会彻底沦陷 ,挥别旧爱,迎娶新爱呢? �8�。
南京“最牛小三”事件:妻子不漂亮就要出轨,生活比戏剧更狗血!前些日子,南京原配打小三的新闻,在网络上传得沸沸扬扬。
原配妻子与丈夫王某本来是大学同学,两人刚开始甚是艰难,都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但是原配却并没有如此薄情,相反支持丈夫,后来互相扶持中俩人事业为取得很大成功,眼看日子越过越好,没想到丈夫早已嫌弃糟糠之妻,找了貌美如花的年轻小三。
甚至以帮孩子买学区房的借口与妻子商量着“假离婚”,谁知之后拥有大部分财产,迅速和小三光明正大在一起。
之后原配仍然被蒙在鼓里,还是收到了来自小三的挑衅短信才知道事情的真相。
于是便发生了视频中的一幕,甚至有人称那名男子开车顶了原配一段距离之后,在原配始终的阻拦下,才停车。
谁知一下来便开始与小三争吵打闹起来,男子却一直护着小三。
在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到原配的身材发福,穿着朴素,整个人就像一个中年大妈衣服就是地摊货,然而小三却是背着Gucci的包包,穿着Ssndro的裙子和爱马仕的鞋子,身材苗条,这样的小三和原配我想是谁都会选择小三,毕竟男人都喜欢美女,没有人喜欢一个大妈就算曾经两人在怎么一起奋斗,也抵不过岁月的摧残,原配也真的是很傻很天真,在法律上,哪里有什么假离婚,如果真的领了离婚证,这段婚姻就不再受到法律保护。
那么两个人就不存在任何关系。
如果一个男的真的爱你又怎么会用假离婚这种借口买什么学区房,难道没离婚就不能买学区房吗小编并不赞同视频中原配的做法,但是甚是能够理解和同情她。
视频中的男子也并非是什么有道德之人,富裕成功之后便抛弃与自己一起奋斗的妻子,甚是过分没有廉耻。
对此大家有何看法呢?欢迎下方留言讨论。
关于“南京婚姻经济纠纷案例”的全部内容就到这里啦,遇到法律问题还需要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防止给工作和生活造成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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