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非法集资违法吗(非法集资参与者属于违法还是犯罪)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参与违法吗(非法集资属于违法还是犯罪)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揭秘非法集资“十大类型骗局”!这些“坑”千万别跳!

近年来,打着“无本生利”“分享经济”等幌子的非法金融活动时有发生,很多人在不懂投资、不追问平台是否合法、一心只想赚钱的心态下,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最终落入非法集资、传销犯罪的陷阱。

被骗者利欲熏心“飞蛾扑火”

警方通过调查发现,投资人的心态具有普遍性。他们有的对投资项目根本一无所知,有的被高利诱惑失去理智,有的仅仅因为周围人都参与了而盲目跟风,但也有人尽管意识到这可能是个骗局,仍抱着“赚一把就出来”的侥幸心理,想火中取栗。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 李玫瑾:

很多人也有很高的学历,平时也表现非常理性,但是他们总是觉得,我捞一把就走。事实上,当他进去真正捞到的时候,他又会觉得这么容易,我就再捞一把,就类似于进赌场,但最后本金都没了。

警方揭秘“骗局六大障眼法”

为了更好地让公众识别骗局,公安机关以经典案例揭秘了“骗局6大障眼法”。

1、编造虚假项目

据公安机关统计,非法集资者大多通过注册合法公司或企业,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以签订合同、投资理财、投资入股等名义,将人骗入泥潭。

2、谎称创业创新

在近年破获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很多都是打着响应国家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扶贫互助等旗号,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政策的幌子,吸引投资人的骗术,让人防不胜防。

3、承诺高额回报

暴利诱惑,是所有非法集资者欺骗公众的不二法门。为了吸引公众,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会“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有些回报率甚至高达数十、上百倍。

4、虚假宣传造势

利用网站、博客、论坛等新媒体平台和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聘请明星代言或制造伪名人效应传播虚假信息,也是迷惑公众视线的一种常用手段。

5、藏身虚拟空间

借助虚拟网络,将“去中心化”“开放源代码”等时髦概念作为投资的“噱头”,通过编造故事、设计模式等手段来吸引投资者的眼球。

6、利用亲情诱惑

实际案例中,大部分非法集资的投资人都是在亲友的劝说下参与的,尤其是中老年投资人。非法集资者一般通过收取保证金、约定到期返还保证金,并提供免费入住养老基地服务或给予养老补贴的方式,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十大类型骗局”要注意

此外,公安机关还通过梳理近年来侦办的众多案件,总结出了非法集资的“十大骗局”: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警方:要“四看、三思、等一夜”

天上不会掉馅饼,高额返利是套路。设局人正是抓住了人们的“防备心”不足却“爱财心”严重的心理,才会屡屡得手。如何保护好钱袋子,警察帮忙支妙招↓

“四看”:

1、看融资合法性。合法的融资,如发行股票、担保公司、开展P2P业务、小额贷款等都应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可到监管部门网站查询或电话咨询。

2、看宣传方式。看是不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获取的集资信息,或是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

3、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为什么不向银行贷款?集资款用在实体经营项目还是投向不明?获取利润的途径是什么?

4、看参与集资的主体,是不是谁都可以参与。

“三思”:

一思是否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

二思投资是否符合市场规律?

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等一夜”:

投资回报率高于5%的,避免头脑发热,一定先问问家人和朋友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

转自:央视新闻

【防范非法集资小常识】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新疆网讯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也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乌鲁木齐头条##乌鲁木齐我的家#

请注意,这四种养老形式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据长江日报报道,2021年5月,全国老龄办、公安部、民政部、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提出,一些机构和企业打着“养老服务”“健康养老”等名义,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吸收老年人资金,给老年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据调查,养老领域的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四种:

1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

一些机构明显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预交“养老服务费用”等名义,以向会员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者为会员卡充值等形式非法集资。

2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非法集资

一些机构或企业打着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以销售虚构的养老公寓或者以长期出租养老床位、销售养老公寓使用权等名义,通过返本销售、售后返租、约定回购、承诺高额利息、“私募基金”等形式非法集资。

3以销售“老年产品”为名非法集资

一些企业不具有销售商品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采取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免费体检、免费旅游、赠送礼品、会议营销、养生讲座、专家义诊等方式欺骗、诱导老年群体,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

4以宣称“以房养老”为名非法集资

一些企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打着“以房养老”的旗号,通过召开推介会、社区宣传等方式,诱使老年人签订“借贷”或者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抵押房屋以获得出借资金,再将资金购买其“理财产品”并承诺给付高额利息等进行非法集资。

四部门联合指出,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高额利息无法兑现

机构或企业承诺的高额利息主要

2.资金安全无法保障

机构或企业超出可持续盈利水平承诺还本付息,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老年人钱财。大量来自社会公众的资金难以得到有效监管,由发起机构控制,存在转移资金、卷款跑路的风险。

3.养老需求无法满足

机构或企业以欺诈、诱骗的方式,骗取老年人信任,向老年人承诺高端养老服务或者销售养老产品,往往无法达到预期效果,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

按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有关规定,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请广大老年人和家属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远离非法集资,防止利益受损。如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可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

案例1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

2006年11月至2013年底期间,被告人张志及、张立及等,先后依托北京市延庆县百果园养老服务中心、北京市延庆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北京孝诚家园养生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北京晚报》等公开发行的报纸以及《大仁健康报》等自行印刷的宣传材料,配合口口相传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收取黎母山项目购房款、会员费、保证金、借款等为名,承诺可高价回购房屋,或者到期返还本金并支付7%-15%不等的年利息,或者赠送一定价值的疗养服务等物质回报,吸收370余人资金共计人民币3100余万元,造成集资款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余万元。

2013年12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志及、张立及又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先后依托北京仁寿康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亲仁乐老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借候鸟式养生养老之名,虚构“福山·亲仁公社·湖畔家园”“亲仁公社·天悦花园”“亲仁公社·北方家园”、亲仁居家养老服务站等项目,承诺到期返还本金并支付5%-20%不等的年利息,或者赠送一定价值的疗养服务等作为回报,通过《北京晚报》等公开发行的报纸以及《亲仁公社报》等自行印刷的宣传材料,配合口口相传的形式,大肆宣传“亲仁公社”项目,以会员费、保证金、购房押金、众筹、借款、家人卡等形式,骗取290余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400余万元。二被告人集资后大部分集资款未用于生产经营,主要用于偿还银行贷款、高利贷和巨额利息以及借新还旧,造成集资款损失共计人民币4400余万元。

被告人张志及、张立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18年。

案例2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非法集资

2011年7月,被告人舒生国等人成立成都绿益桂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益公司),舒生国负责公司实际经营。2012年11月,被告人庞文、许秀琼成立成都市桂森苑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森苑公司),许秀琼任法定代表人,庞文负责公司预售养老床位的具体事务,许秀芳负责财务管理工作。2015年3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绿益公司委托刘丰豪所在的四川星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豪公司)就预订家庭养生度假项目进行推广销售。

2011年至2016年12月期间,绿益公司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养老公寓尚未建成以及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发放报纸、宣传资料、实地参观、口头讲解等方式向不特定老年群众宣传桂森苑养老公寓项目,以绿益公司、桂森苑公司、桂森苑养老公寓金桂苑名义通过售后返租、租赁返租、养老权益卡、储值消费养老服务等形式,承诺每年支付8%到17%不等高额回报,向1000余名老年群众非法吸收资金,涉案金额约1.07亿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舒生国、庞文、刘丰豪、许秀琼、许秀芳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据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舒生国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7万元;判处其他被告人1年6个月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或宣告缓刑。

案例3以销售“老年产品”为名非法集资

2011年6月22日,犯罪嫌疑人齐某某、李某某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工商分局登记注册,成立钱氏金道堂食品经销部,聘请犯罪嫌疑人钱某某担任经销部负责人,租赁内蒙古天元商厦写字楼,以销售保健品和食品为名,从事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吸收资金的违法犯罪活动。

金道堂食品经销部表面上是合法经营,经营范围是食品,实际是以会员制的方式吸引顾客入会,并按份出售保健品、粮食,一份产品规定一定的价钱,承诺买一赠二,其中的一份产品可以拿回家,另外两份留在公司卖,只要有别人来买你的东西,就在9个月内按顾客投入购买产品的资金给予返利,前3个月返10%,第4~6个月返20%,第7~8个月返30%,到第9个月返50%。算下来,9个月之后,顾客不但能拿到产品,还能得到200%的回报。

经过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专案组的调查,初步认定金道堂食品经销部负责人钱某某等人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达上亿元,参与人11万余人,其中80%以上都是退休老人,同时发现主要涉案人员正在向外转移吸收的资金。

2015年12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金道堂非法集资案公开进行宣判,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齐某某、钱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同案被告也被刑事判决。

案例4打着“以房养老”旗号非法集资

2015年1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沈某某先后成立、收购上海某金融服务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金融服务公司”)、上海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融资租赁公司”),以投资经营德国米拉山奶粉、长青发公司等项目为幌子,以承诺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借款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2016年下半年,沈某某推出“以房养老”项目,引诱投资客户将房产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获取抵押款,再将抵押款转投某融资租赁公司。被告人顾某某为获取好处费,明知沈某某通过某金融服务公司、某融资租赁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而引诱并帮助老年客户将房产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获取抵押款,再将抵押款转借给沈某某。

截至案发,沈某某共计吸收资金2.98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1.68亿余元。顾某某参与房产抵押17套,帮助沈某某吸收资金5450万元,未兑付总额5006万余元。顾某某投案后家属退缴2954万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顾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据此,依法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沈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顾某某退赔违法所得,连同已冻结的钱款,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武汉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提醒广大市民,任何投资都有风险,收益越高风险越大。切勿轻易相信所谓的“稳赚不赔”“无风险、高收益”宣传,年收益率超过6%就要引起高度警惕,超过8%就很危险,超过10%就有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据长江日报报道,2021年5月,全国老龄办、公安部、民政部、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提出,一些机构和企业打着“养老服务”“健康养老”等名义,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吸收老年人资金,给老年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据调查,养老领域的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四种:

1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

一些机构明显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预交“养老服务费用”等名义,以向会员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者为会员卡充值等形式非法集资。

2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非法集资

一些机构或企业打着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以销售虚构的养老公寓或者以长期出租养老床位、销售养老公寓使用权等名义,通过返本销售、售后返租、约定回购、承诺高额利息、“私募基金”等形式非法集资。

3以销售“老年产品”为名非法集资

一些企业不具有销售商品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采取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免费体检、免费旅游、赠送礼品、会议营销、养生讲座、专家义诊等方式欺骗、诱导老年群体,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

4以宣称“以房养老”为名非法集资

一些企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打着“以房养老”的旗号,通过召开推介会、社区宣传等方式,诱使老年人签订“借贷”或者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抵押房屋以获得出借资金,再将资金购买其“理财产品”并承诺给付高额利息等进行非法集资。

四部门联合指出,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高额利息无法兑现

机构或企业承诺的高额利息主要

2.资金安全无法保障

机构或企业超出可持续盈利水平承诺还本付息,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老年人钱财。大量来自社会公众的资金难以得到有效监管,由发起机构控制,存在转移资金、卷款跑路的风险。

3.养老需求无法满足

机构或企业以欺诈、诱骗的方式,骗取老年人信任,向老年人承诺高端养老服务或者销售养老产品,往往无法达到预期效果,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

按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有关规定,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请广大老年人和家属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远离非法集资,防止利益受损。如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可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

案例1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

2006年11月至2013年底期间,被告人张志及、张立及等,先后依托北京市延庆县百果园养老服务中心、北京市延庆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北京孝诚家园养生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北京晚报》等公开发行的报纸以及《大仁健康报》等自行印刷的宣传材料,配合口口相传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收取黎母山项目购房款、会员费、保证金、借款等为名,承诺可高价回购房屋,或者到期返还本金并支付7%-15%不等的年利息,或者赠送一定价值的疗养服务等物质回报,吸收370余人资金共计人民币3100余万元,造成集资款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余万元。

2013年12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志及、张立及又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先后依托北京仁寿康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亲仁乐老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借候鸟式养生养老之名,虚构“福山·亲仁公社·湖畔家园”“亲仁公社·天悦花园”“亲仁公社·北方家园”、亲仁居家养老服务站等项目,承诺到期返还本金并支付5%-20%不等的年利息,或者赠送一定价值的疗养服务等作为回报,通过《北京晚报》等公开发行的报纸以及《亲仁公社报》等自行印刷的宣传材料,配合口口相传的形式,大肆宣传“亲仁公社”项目,以会员费、保证金、购房押金、众筹、借款、家人卡等形式,骗取290余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400余万元。二被告人集资后大部分集资款未用于生产经营,主要用于偿还银行贷款、高利贷和巨额利息以及借新还旧,造成集资款损失共计人民币4400余万元。

被告人张志及、张立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18年。

案例2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非法集资

2011年7月,被告人舒生国等人成立成都绿益桂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益公司),舒生国负责公司实际经营。2012年11月,被告人庞文、许秀琼成立成都市桂森苑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森苑公司),许秀琼任法定代表人,庞文负责公司预售养老床位的具体事务,许秀芳负责财务管理工作。2015年3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绿益公司委托刘丰豪所在的四川星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豪公司)就预订家庭养生度假项目进行推广销售。

2011年至2016年12月期间,绿益公司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养老公寓尚未建成以及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发放报纸、宣传资料、实地参观、口头讲解等方式向不特定老年群众宣传桂森苑养老公寓项目,以绿益公司、桂森苑公司、桂森苑养老公寓金桂苑名义通过售后返租、租赁返租、养老权益卡、储值消费养老服务等形式,承诺每年支付8%到17%不等高额回报,向1000余名老年群众非法吸收资金,涉案金额约1.07亿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舒生国、庞文、刘丰豪、许秀琼、许秀芳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据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舒生国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7万元;判处其他被告人1年6个月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或宣告缓刑。

案例3以销售“老年产品”为名非法集资

2011年6月22日,犯罪嫌疑人齐某某、李某某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工商分局登记注册,成立钱氏金道堂食品经销部,聘请犯罪嫌疑人钱某某担任经销部负责人,租赁内蒙古天元商厦写字楼,以销售保健品和食品为名,从事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吸收资金的违法犯罪活动。

金道堂食品经销部表面上是合法经营,经营范围是食品,实际是以会员制的方式吸引顾客入会,并按份出售保健品、粮食,一份产品规定一定的价钱,承诺买一赠二,其中的一份产品可以拿回家,另外两份留在公司卖,只要有别人来买你的东西,就在9个月内按顾客投入购买产品的资金给予返利,前3个月返10%,第4~6个月返20%,第7~8个月返30%,到第9个月返50%。算下来,9个月之后,顾客不但能拿到产品,还能得到200%的回报。

经过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专案组的调查,初步认定金道堂食品经销部负责人钱某某等人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达上亿元,参与人11万余人,其中80%以上都是退休老人,同时发现主要涉案人员正在向外转移吸收的资金。

2015年12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金道堂非法集资案公开进行宣判,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齐某某、钱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同案被告也被刑事判决。

案例4打着“以房养老”旗号非法集资

2015年1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沈某某先后成立、收购上海某金融服务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金融服务公司”)、上海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融资租赁公司”),以投资经营德国米拉山奶粉、长青发公司等项目为幌子,以承诺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借款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2016年下半年,沈某某推出“以房养老”项目,引诱投资客户将房产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获取抵押款,再将抵押款转投某融资租赁公司。被告人顾某某为获取好处费,明知沈某某通过某金融服务公司、某融资租赁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而引诱并帮助老年客户将房产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获取抵押款,再将抵押款转借给沈某某。

截至案发,沈某某共计吸收资金2.98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1.68亿余元。顾某某参与房产抵押17套,帮助沈某某吸收资金5450万元,未兑付总额5006万余元。顾某某投案后家属退缴2954万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顾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据此,依法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沈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顾某某退赔违法所得,连同已冻结的钱款,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武汉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提醒广大市民,任何投资都有风险,收益越高风险越大。切勿轻易相信所谓的“稳赚不赔”“无风险、高收益”宣传,年收益率超过6%就要引起高度警惕,超过8%就很危险,超过10%就有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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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11 03:5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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