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请求查阅公司材料的案件时,依据不同的情形处理。例如,股东依据33、97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关于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公司材料案件怎样处理的问题,下面由法务时刻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一、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公司材料案件怎样处理
1、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公司材料案件按以下情形处理:
(1)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2、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
二、什么是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为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权利。
股东知情权是一个权利体系,股东知情权并非是股东所享有的单一权利而而是一个权利体系。由查阅公司章程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权、查阅公司会计报告权、查阅决议权等一系列权利构成。现代公司实行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股东不直接营运公司事务,股东要对公司事务参与和监管,首先要获取公司经营的有关信息,只有在获取了公司经营信息的基础上,才可能行使对公司的监督权和重大经营决策上,以维护股东的终极利益。从而达到维护股东利益所以可以说股东知情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公司材料的案件时,依据不同的情形处理。例如,股东依据公司法33、97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法务时刻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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