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低如何确定
1、最低工资标准在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家协会研究确定。
2、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职工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高于当地的社会救济金和失(待)业金标准,低于平均工资标准。
3、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按月确定,也可按周、日或小时确定。各种单位时间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转换。
4、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同一地区不同区域和行业的特点,对不同经济发展区域和行业,可以确定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会、企业家协会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向当地工商联合会、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咨询。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将确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其依据、详细说明和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含区域、行业和人员),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报告后,应召集全国总工会、全国企业家协会共同研究;如其报送的最低工资标准和适用范围不妥的,有权提出变更意见,并在15日之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复。
8、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25日内未收到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变更意见的,或收到变更意见并进行修订后,应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和适用范围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后7日内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报纸上发布。
9、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职工平均工资、劳动和平率、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发生变化,或本地区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较大时,应适时时行调整,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调整的权限、方式、程序、公布办法,按照其确定时的规定进行。
二、最低工资标准该如何执行
1、据《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2、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假、探亲假、婚、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
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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