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不给办领养手续,条件不符合的应当完善自身条件,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补交,条件符合资料齐全不予办理的可以投诉到当地的市政府,或者起诉到当地的法院。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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