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沂男子王某网购22万余株野生兰花囤养销售,结果大部分枯死,而且野生春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最终王某不但钱没挣到还犯了法。日前,宿迁市宿城区法院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巡回审理并公开宣判了这起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犯罪案件,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解释》第二条区分保护级别,按照立木蓄积、株数和价值,对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作出规定。
根据《解释》规定,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一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一立方米以上,或者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二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二立方米以上的,即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数量达到上述标准五倍以上的,升档量刑。
野生兰花作为国家传统花卉具有资源价值多元性,他与其他植物动物关系十分密切,野生植物采挖破坏原生地环境,也切坏了与其他植物和动物的生物链,甚至间接影响其他植物动物和人类生存,因此对整个生态环境破坏比较大。2021年9月7日,我国将大部分野生兰花列入保护植物,种类大概有四百多种。
江苏省宿迁市的这起涉兰花危害案引发了对个人法律意识、司法公平性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思考。正如案件所呈现的,法律的适用需要与时俱进,而个体的行为也应该在法律的引导下实现社会和谐。而在更大的背景下,保护自然资源已经不再是某个地区的问题,而是全人类的共同使命。我们应该为了更美好的未来,共同努力,践行生态文明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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