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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祝某系其母亲尹某与前夫所生,1989年1月,尹某带着儿子与张某领证结婚,婚前三人在司法局订立契约载明:尹某与张某结为夫妻,因年老时需人照拂,由继子祝某对二老尽赡养义务,待二老百年后,所遗财产一律由祝某继承。婚后,祝某与二老同村生活,张某年老生病期间,祝某悉心照料。2018年3月张某在祝某家中病故,祝某与母亲以及父亲的养女汤某对遗产处置事宜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要求继承父亲遗产。
尹某辩称,对儿子所述没有异议。
汤某则辩称,祝某所依据的继承遗嘱依法不能成立,自己作为张某的养女,有经常探视张某,在逢年过节给张某送礼等,尽到了赡养的义务,依法应享有继承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产系张某原房屋拆迁款加其个人钱款所购得,原房屋系张某父母去世后,张某依法继承,且该继承行为发生在张某与尹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涉案房产应认定为两人共同财产。张、尹、祝三人在某司法局订立的契约内容实质为遗嘱继承,祝某系张某继子,且履行了赡养义务,应属张某的合法继承人。1988年2月,张某将养女汤某的户籍迁入其所在住址,户籍记载汤某为其女儿,但汤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其他应当分得遗产的事由。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名下房产的50%份额由原告祝某继承。
【法官说法】
遗嘱是一种基于遗嘱人单方面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立下遗嘱确定财产继承事宜后,其他法定继承人就不再享有继承权。但我国法律也规定:不论财产继承权如何分配,子女均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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