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如何支付?
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9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一般应符合以下规定:
(1)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
(2)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3)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这里的规定与<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所冲突,所以应适用《》的相关规定。即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可以按照小时、日、周为单位结算,最长的结算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非全日制用工和全日制用工有什么区别?
非全日制用工是相对于全日制用工的一种用工方式,它们之间除了在工作时间长短、具体适用规则等方面有所区别外,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就业方式不同;
非全日制用工采取的比全日制用工更加灵活的就业方式,按照小时计算工作时间并收取劳动报酬。
(2)工作时间不同;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采取的是以小时为计算单位,一般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四个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而全日制用工可以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采取的是八小时工作制,每周四十小时的工作制。
(3)劳动报酬支付时间不同;
非全日制用工采取的劳动报酬计算方式是以工作时间计算的方式,在工作周期结束后的15日,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而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采取的是按照周、月或季的方式计算,按月支付。
(4)终止是否需要法定事由,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同;
非全日制用工的当事人随时可以无理由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金;而全日制用工终止劳动关系应具备法定情形,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些情形下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5)是否允许兼职不同;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同时与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6)是否约定试用期不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而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
(7)劳动合同的形式要求不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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