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失败后承担什么责任?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准备不足,仓促上马,很多公司设立失败,胎死腹中,导致出现很多注册失败的案件。

法务时刻律师解答:

无论什么原因导致公司设立失败,当公司设立失败后都要对设立中公司这一特殊合伙组织的财产和进行清算,以处理善后事宜。

设立失败后对外责任的承担:

1、以发起人或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实施的设立公司必要行为,公司设立失败后,由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部分或者全体出资人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2、以发起人名义实施的与设立公司无关的行为,则由实施相关行为的发起人承担责任。

3、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实施的与设立公司无关的行为,超出了设立中公司的权利能力范围,属于超越发起人职权的行为。对于该行为是否对全体发起人产生效力,应区分相对人是否出于善意,若相对人出于善意与发起人签订协议,由则该协议对全体发起人产生约束力,若相对人非出于善意,特别是签订协议的发起人与相对人存在串通的情况下,则其他发起人不应承担责任。

4、对于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从事与设立公司无关且相对人非出于善意的行为,只要行为本身不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一般应认定合同有效,由签订该合同的发起人承担责任。

法务时刻律师解析:

设立失败后对内责任的承担:

1、以发起人或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实施的设立公司必要行为,由全体发起人承担责任。部分发起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发起人承担相应责任,责任分担比例,首先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出资人协议或章程中对出资比例的约定分担责任,没有出资比例的,则依据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及公平原则,由发起人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2、以发起人或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实施的与设立公司无关行为,由该发起人承担责任,该发起人不得向其他发起人追偿。

3、若因部分发起人未按照出资人协议或章程约定出资从而导致公司不能成立的,则属于部分发起人导致公司不能成立,应按照其过错向其他出资人承担出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

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院应予支持。

法务时刻来源链接:https://www.jiwe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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