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先用权适用条件是怎样的

【解析】先用权的适用,包括如下四个条件:他人在注册日之前在先使用;应早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行为;在先使用的商标应具有一定影响;行为系他人在原有范围内的使用行为。关于商标权先用权适用条件是怎样的的问题,下面由法务时刻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商标权先用权适用条件是怎样的

1、商标在先使用权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就商标而言,在先使用人不得改变原商标图样使之更近似于注册商标。如果在先使用人改变原商标图样使之更加有别于注册商标,应当允许并鼓励此种改变。第二,就使用商品或者服务而言,在先使用人只能在原使用商品或者服务上继续使用,不得扩大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先用抗辩的适用要件为:

(一)他人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存在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

(二)该在先使用行为原则上应早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行为;

(三)该在先使用的商标应具有一定影响;

(四)被诉侵权行为系他人在原有范围内的使用行为。

二、关于商标先用权抗辩制度的立法目的

规定商标先用权抗辩制度,目的是平衡商标注册人与商标在先使用人之间的利益,以弥补商标注册制度的缺陷。商标权的取得途径有两种:一是使用取得制,即通过使用取得商标权,只要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某种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则商标使用者可以取得商标权;二是注册取得制,即通过商标注册取得商标权,商标在特定机构进行注册并公示后,商标注册人取得商标权。从商标的本质来看,其只有在实际使用中才能发挥识别来源的作用并积累商誉,因此才有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和正当性。可见,使用取得制更符合商标的本质和内涵。但由于使用的事实无法以书面形式公之于众,单一的使用取得制会带来较高的商标确权与维权成本。相反,注册取得制采取了公示制度,有利于商标权的确认、贸易开展和纠纷解决,在现代商业社会更具经济和效率价值。但单一的注册取得制忽视了未注册商标先使用人的正当利益,容易导致商标恶意抢注的现象泛滥。

为此,目前各个国家和地区多不再单纯采取一种商标权取得制度,而是融合吸收两种制度的优点。英美法系国家早期的一般以使用为基础,并按照使用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法务时刻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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