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索引
近日有朋友电话询问,他刚借钱买了房子,预售合同已经签了,签合同的时候,开发商向他出示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明文件。但他最近得知,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被行政部门撤销了,这种情况下,朋友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是有效的,朋友还能取得房子吗?
对此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有效条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撤销,说明商品房预售违法,此时商品房预售合同也应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只要在签订合同时,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则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即为有效。如果事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撤销,系因为开发商违反了行政法规,并不必然导致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目前司法实践中倾向第二种观点的较多,即预售许可证撤销不影响此前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但预售许可证被撤销,必然影响开发商的履约能力,若因此导致预售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则购房人将无法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此时,购房人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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