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如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在遗嘱中明确将某项财产只留给夫妻一方继承。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妻日常生活中所需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的生活用品,如个人衣物、首饰等。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
建议参考: 在处理夫妻财产问题时,建议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进行财产约定,明确各自的财产归属,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财产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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