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先生/女士:
您于X年X月X日入职本公司从事工作,于X年X月X日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
根据您的工作表现和行为,本单位认为您符合以下第X项。
1.经试用,未达到公司的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本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4.
经研究决定,公司与您于X年X月X日解除劳动合同。您对上述处理如有不满,可保留意见,书面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诉。 如无异议,请您于接到本通知书后于X年X月X日办理有关移交手续,并持《离职审批表》到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结算手续,且公司有权从给您的应付款中扣除相关损失赔偿款项。
XX 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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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各地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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