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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有什么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改组的股份合作公司设立、运营以及对其监督管理的活动。
前款所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行政村或者村民小组(自然村,下同)为基础组成的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条例设立,由社区集体所有财产折成等额股份并可以募集部分股份构成,以其享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按照章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但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用以抵偿债务。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改革、完善公司治理、规范监督、政策引导等各项措施,促进公司的发展和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经济转型升级。
鼓励公司树立科学的发展理念,引进高水平创新团队、发展优质高端产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发展质量,迈向更高发展形态。
公司可以采取募集新股、股权置换等股权改革方式引进战略投资者或者投资设立、参股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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