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违法发放贷款罪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信托违法发放贷款罪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信托违法发放罪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信托违法发放贷款罪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刚刚!信托人终身禁业又一例,信托公司大额罚单又一例…

北京银保监局刚刚披露一条行政处罚。

因贷后管理不到位、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信托项目资金投向不合规;内控制度建设存在不足等三大原因,中信信托收到130万元的罚单。与此同时,中信信托原资本运营二部总经理李革因此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另据四川银保监局披露,因高管履职未经任职资格核准、未按要求对高管绩效薪酬实行延期支付、未全面真实反映风险状况等11项违规事项,中铁信托收到累计860万元的罚单。

今年4个信托人被终身禁业

根据公开资料,李革,男,汉族,湖北省武汉人,大学本科学历,1972年9月出生,200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5年8月参加工作。2001年4月,进入中信系统,先后在中信兴业信托、中信信托任职;2009年9月,历任中信信托小额贷款部高级经理(主持工作)、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11年6月,历任中信信托资本运营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2016年9月,任中信信托资产运营保全二部总经理;2019年6月,被免去资产运营保全二部总经理职务。

信托百佬汇记者注意到,早在2021年初,中信集团官网公示中信信托原资本运营二部总经理李革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的消息。

该消息显示,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信集团纪检监察组联合天津市监委,李革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革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长期以“业务干部”自居,忘记党员身份,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生活腐化堕落;将金融资源作为谋取个人利益的筹码,非法收受巨额财物;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

李革作为国有金融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职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信集团党委研究决定,给予李革开除党籍处分,中信信托给予其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业内人士表示,金融反腐力度加大。2022年以来,信托行业已有4人被处以终身禁业。除李革之外,中江信托(现雪松信托)原董事长裘强、外贸信托原高级信托经理林威、新华信托原员工詹春光也被监管给予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裘强目前在逃,2021年因涉嫌洗钱罪和赌博罪已被通缉。裁判文书显示,林威2017年6月从外贸信托离职,后因涉海发公司案,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刑。重庆银保监局指出,经查,詹春光在新华信托工作期间,对该公司“三查”严重不尽职和违规为银行提供通道业务负主要责任,造成重大损失。

对比此前,2021年监管仅披露一例信托从业者被终身禁业。2021年5月13日,上海银保监局公告,中海信托原副总裁魏志刚利用职务便利,谋取非法利益,构成受贿罪,被处罚“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同时,2008年-2016年,中海信托未能通过有效内部控制措施发现并纠正魏志刚上述行为,员工行为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上海银保监局责令中海信托改正,并处罚款50万元。

行业再现大额罚单

中铁信托日前也收到来自监管的大额罚单,累计被罚款860万元。

根据披露,公司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包括:

(一)高管履职未经任职资格核准;

(二)未按要求对高管绩效薪酬实行延期支付;

(三)未全面真实反映风险状况;

(四)未谨慎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五)印章管理不规范、重要凭证及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

(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突破合格投资者自然人人数限制;

(七)将信托财产挪用于其他信托计划分配收益;

(八)信息披露不充分;

(九)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变相为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债务性融资;

(十)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信托资金被挪用;

(十一)为商业银行规避监管提供通道。

业内人士表示,强监管仍在持续,近年收到监管大额罚单的信托公司数量增多。其中,四川信托以13项违法违规事实、金额3490万,创下史上最大的一笔罚单。从处罚原因来看,主要集中在委托推介机构管理、信息披露、产品和业务合规、公司治理等方面。

责编:糯糯

律师解读:违法发放贷款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立法背景

1.1979年之后至1997年刑法修订前的立法情况。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九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2.1997年修订刑法的情况。

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九条的规定纳入了刑法,并对其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删去了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需要满足“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规定;二是,增加了一款关于关系人范围的规定,即“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3.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对本条作了修改。

一是,删去了原第一款规定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规定;

二是,将入罪条件“造成较大损失”修改为“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

三是,删去了原第二款中“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的规定,并将本款规定由独立的犯罪修改为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该罪的罪名也由“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变更为“违法发放贷款罪”。

这样修改的主要原因是,1997年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对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作了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金融主管部门提出,刑法该条的规定对防止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发放贷款,保障金融安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具体适用时也遇到了一些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一是对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的损失难以认定,损失是以立案时的损失还是以量刑时的损失计算,在实践中经常引起分歧。二是金融机构贷款有一系列程序,包括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等环节,一旦造成损失,应对哪个环节定罪难以界定,必须等违法发放贷款的损失产生以后,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致使对此类犯罪的定罪量刑带来了困难。在借新还旧的场合,是对最早放贷的责任人定罪,还是对后来办理借新还旧的责任人定罪,也存在认识不一致。为了维护金融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作了相应的修改。

条文解读

本条共分四款。

第一款是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贷款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通过一定的程序将资金附条件地借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一种金融活动。根据贷款用途,贷款可分为:经营性贷款、消费性贷款等;根据贷款的偿还期限,贷款可分为:活期贷款、定期贷款、透支等;根据贷款的保障程度,贷款可分为:抵押贷款、信用贷款,等等。加强信贷管理,对搞活经济、发展宏观调控十分重要。一些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人情贷款、关系贷款,给国家和金融机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国家的正常金融秩序,为严厉打击这类犯罪,刑法规定了非法发放贷款罪。刑法修正案(六)作出了相应的修改。

根据本条规定,该罪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一是,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非上述人员,不能构成本罪。这里的“银行”,是广义的,包括政策性银行、各商业银行以及其他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合资、外资银行等。这里的“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其他经营保险、信托、证券、外汇、期货、金融租赁等金融业务的机构。

二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违反有关贷款的法律、行政法规,例如商业银行法等。关于发放贷款,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权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果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如不严格审查借款人的借款目的、是否存在真实交易,是否具有偿还能力、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的权属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等,就属于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

三是,行为人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必须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

这是违法发放贷款罪修改后的犯罪构成的重要变化。相对于原条文的犯罪构成,又增加了“数额巨大”的规定。也就是说,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构成条件有两个结果性条款,任何一项结果成就,都可能构成本罪。这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认定因违法发放贷款所造成的损失特别困难,单一以造成重大损失来认定犯罪,难以定性。所谓“重大损失”,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由于行为人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致使贷款全部或者部分不能收回的情况。

根据本款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款是对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从重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款的规定,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予以从重处罚。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上述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关于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即指违反上述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这里所说的“信用贷款”,是指银行不要求借款人提供任何的经济担保,只凭借款人可靠的信用发放的贷款。这里所说的“借款人可靠的信用”,主要是指:借款人有雄厚的物质基础;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能合理地、高效益地使用资金;有能力及时、足额地归还以往的贷款,并能保证按期还本付息。这里所说的“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向银行提供具有相应经济实力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经济担保,或者向银行提供物资,以银行票据、股票等实物抵押,以取得银行贷款。总体上,只要是向关系人提供信用贷款,或者在向关系人提供担保贷款时采用了比普通贷款人更为优惠的条件,如要求关系人提供担保的数额低于对其他人要求的数额,或者对关系人发放的担保贷款所收取的利率比其他借款人低,贷款期限比其他借款人长等,都属于“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

根据本款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即根据具体犯罪情节,在第一款规定的两个量刑幅度内处以较违法向非关系人发放贷款行为更重的刑罚。

第三款是关于单位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处罚的规定。

本条对单位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处罚采用双罚制原则,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判处刑罚。

本条所说的“单位”,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等有信贷业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是指对本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非法发放贷款的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领导人员,如银行的行长、信托公司的经理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是指具体实施非法发放贷款犯罪活动的主要执行人,如信贷员等。

第四款是关于关系人的范围的规定。

根据本款的规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上述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至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人的情况比较复杂,还需要由有关金融法规予以明确。这里所说的法规是指法律和行政法规。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立案追诉标准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三十七条 〔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川信托17名责任人行政处罚落地,罚金785万元多人被禁业

四川信托17名责任人行政处罚全部落地,风险处置有望更进一步。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下称“四川银保监局”)连开17张罚单,针对四川信托违法违规行为的17名责任人逐一做出行政处罚,包括实控人刘沧龙、董事长牟跃、总裁刘景峰、原总裁陈军、监事会主席孔维文等,合计处罚金额785万元,其中刘沧龙被禁止从事银行业10年。

这也是2021年2月收到3490万元天价罚单之后,四川信托事件的又一项创纪录处罚。去年12月,四川信托曾公布风险资产处置进展,当时尚有2名责任人行政处罚工作未完成。从罚单日期来看,马振邦和刘学川为最后一批落实人员,后者处罚落定时间为今年3月8日。

涉及13项违法违规责任

2021年2月7日,四川银保监局对四川信托开出3490万元罚单,超过安信信托的1400万罚金,创下行业纪录。从案由来看,四川信托共涉及违法违规事实13条:

一、公司治理不健全,违规开展固有贷款及信托业务,资金流向股东及其关联方;二、违规开展固有贷款业务,贷款资金被挪用于偿还本公司其他固有贷款;三、违规开展信托业务,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用途;四、违规开展非标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五、违规发放信托贷款用于购买金融机构股权;六、变相为房地产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融资;七、违规开展结构化证券信托业务;八、违规开展通道类融资业务;九、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十、将本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十一、穿透后单个信托计划单笔委托金额低于300万元的自然人人数超过50人;十二、违规推介TOT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十三、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

17名责任人受罚也均与上述13项违法违规行为有关。四川信托实控人刘沧龙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10年,涉及案由主要包括对四川信托治理不健全,违规开展固有贷款及信托业务,资金流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开展信托业务,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用途;变相为房地产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融资负有责任。

此外,牟跃被取消董事任职资格5年、警告,刘景峰被监管取消高管任职资格10年、警告,副总裁兼首席风控官陈洪亮被取消高管任职资格5年、警告。

四川信托前高管中,陈军、原副董事长向前友也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8年,二人主要责任包括公司治理不健全,违规开展信托业务,资金流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开展信托业务,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用途,变相为房地产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融资等。

从罚款情况来看,除已经退出管理层的刘沧龙、陈军、向前友外,四川信托其余14名高管均被罚款,合计金额785万元。其中刘景峰、牟跃分别被罚156万元、120万元,陈洪亮被罚90万元,四川信托13项违法违规事实中,三人分别对其中11项、12项、10项负有责任。

从被罚高管背景和履历来看,其中不乏监管出身人员,比如2011年就担任副总裁的严整、2015年起担任董事长的牟跃均曾在四川证监局多个部门任职,任职监事会主席多年的孔维文则是四川银保监局体系出身,此外周可彤也担任过四川银保监局现场检查处处长、非银金融机构监管处处长。

重组仍在艰难推进

2020年6月,四川信托公告称,受全球经济下行、新冠肺炎疫情及停发TOT信托产品的影响,部分融资企业到期不能按时归还信托资金,导致部分信托产品未能按期分配。根据刘景峰在投资者沟通会上透露的信息,公司TOT总规模超过250亿元,其中2020年底到期的TOT产品规模129.9亿元,2021年内到期103.45亿元,2022年内到期19.22亿元。

同年12月,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官网披露,监管部门已经对四川信托股东实施监管强制措施。2021年1月29日,四川信托公告称,经董事会决议,同意启动全面审计、评估和法律尽调相关工作,选聘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去年12月初,四川信托曾官方披露风险处置进展,其中提到四川银保监局已对刘沧龙、陈洪亮等15人实施行政处罚,处罚金额共计672万元,正抓紧推进其余2名责任人行政处罚工作。罚单信息显示,马振邦和刘学川的处罚决定时间最晚,分别在2021年12月30日和今年3月8日做出。截至去年12月,公安机关已对刘沧龙等5人依法执行逮捕,对另外7人依法取保候审,对相关涉案资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此外,为开展清产核资,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中联资产评估公司三家中介机构自去年5月11日入场工作,12月向四川信托提交了资产负债表审计、法律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结论报告。

四川信托在公告中表示,公司正全面推进风险资产清收处置,配合公安机关案件侦办和司法追赃挽损,并进一步与省内外有意愿、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沟通接洽,为适格的战略投资者进入创造条件。

四川信托17名责任人行政处罚全部落地,风险处置有望更进一步。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下称“四川银保监局”)连开17张罚单,针对四川信托违法违规行为的17名责任人逐一做出行政处罚,包括实控人刘沧龙、董事长牟跃、总裁刘景峰、原总裁陈军、监事会主席孔维文等,合计处罚金额785万元,其中刘沧龙被禁止从事银行业10年。

这也是2021年2月收到3490万元天价罚单之后,四川信托事件的又一项创纪录处罚。去年12月,四川信托曾公布风险资产处置进展,当时尚有2名责任人行政处罚工作未完成。从罚单日期来看,马振邦和刘学川为最后一批落实人员,后者处罚落定时间为今年3月8日。

涉及13项违法违规责任

2021年2月7日,四川银保监局对四川信托开出3490万元罚单,超过安信信托的1400万罚金,创下行业纪录。从案由来看,四川信托共涉及违法违规事实13条:

一、公司治理不健全,违规开展固有贷款及信托业务,资金流向股东及其关联方;二、违规开展固有贷款业务,贷款资金被挪用于偿还本公司其他固有贷款;三、违规开展信托业务,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用途;四、违规开展非标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五、违规发放信托贷款用于购买金融机构股权;六、变相为房地产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融资;七、违规开展结构化证券信托业务;八、违规开展通道类融资业务;九、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十、将本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十一、穿透后单个信托计划单笔委托金额低于300万元的自然人人数超过50人;十二、违规推介TOT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十三、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

17名责任人受罚也均与上述13项违法违规行为有关。四川信托实控人刘沧龙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10年,涉及案由主要包括对四川信托治理不健全,违规开展固有贷款及信托业务,资金流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开展信托业务,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用途;变相为房地产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融资负有责任。

此外,牟跃被取消董事任职资格5年、警告,刘景峰被监管取消高管任职资格10年、警告,副总裁兼首席风控官陈洪亮被取消高管任职资格5年、警告。

四川信托前高管中,陈军、原副董事长向前友也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8年,二人主要责任包括公司治理不健全,违规开展信托业务,资金流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开展信托业务,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用途,变相为房地产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融资等。

从罚款情况来看,除已经退出管理层的刘沧龙、陈军、向前友外,四川信托其余14名高管均被罚款,合计金额785万元。其中刘景峰、牟跃分别被罚156万元、120万元,陈洪亮被罚90万元,四川信托13项违法违规事实中,三人分别对其中11项、12项、10项负有责任。

从被罚高管背景和履历来看,其中不乏监管出身人员,比如2011年就担任副总裁的严整、2015年起担任董事长的牟跃均曾在四川证监局多个部门任职,任职监事会主席多年的孔维文则是四川银保监局体系出身,此外周可彤也担任过四川银保监局现场检查处处长、非银金融机构监管处处长。

重组仍在艰难推进

2020年6月,四川信托公告称,受全球经济下行、新冠肺炎疫情及停发TOT信托产品的影响,部分融资企业到期不能按时归还信托资金,导致部分信托产品未能按期分配。根据刘景峰在投资者沟通会上透露的信息,公司TOT总规模超过250亿元,其中2020年底到期的TOT产品规模129.9亿元,2021年内到期103.45亿元,2022年内到期19.22亿元。

同年12月,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官网披露,监管部门已经对四川信托股东实施监管强制措施。2021年1月29日,四川信托公告称,经董事会决议,同意启动全面审计、评估和法律尽调相关工作,选聘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去年12月初,四川信托曾官方披露风险处置进展,其中提到四川银保监局已对刘沧龙、陈洪亮等15人实施行政处罚,处罚金额共计672万元,正抓紧推进其余2名责任人行政处罚工作。罚单信息显示,马振邦和刘学川的处罚决定时间最晚,分别在2021年12月30日和今年3月8日做出。截至去年12月,公安机关已对刘沧龙等5人依法执行逮捕,对另外7人依法取保候审,对相关涉案资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此外,为开展清产核资,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中联资产评估公司三家中介机构自去年5月11日入场工作,12月向四川信托提交了资产负债表审计、法律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结论报告。

四川信托在公告中表示,公司正全面推进风险资产清收处置,配合公安机关案件侦办和司法追赃挽损,并进一步与省内外有意愿、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沟通接洽,为适格的战略投资者进入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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