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死刑的限制性条件有哪些内容

一、适用死刑的限制性条件有哪些内容

1.适用条件限制。 刑法第48条第1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

2.适用对象限制。 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适用犯罪性质限制。刑法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4.适用程序限制。 刑法第48条第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执行制度限制。刑法第48条第1款:“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目前刑法中关于死刑量刑标准就是这样规定的,主要是体现为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犯罪行为都特别的恶劣。对于执行标准有着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量刑标准还是要参考的的案情来决定的,一般对于绑架,贩毒,故意杀人等这些后果和手段极其残忍的案件才有可能会判处死刑的,并且只要不是立即判处死刑的,大多数都是会按照死缓执行。

  二、适用死刑罪名都有哪些

目前适用死刑的罪名(不同国家以其具体规定为准):蓄意谋杀、严重的、强奸、暴力抢劫、劫持、绑架、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情节极其严重的各类普通刑事犯罪、数额巨大的受贿等。在中国,死刑分为死刑并缓期2年执行(死缓),与死刑并立即执行两种死刑判决。

目前按国际惯例不适用死刑的人群:实施犯罪时未成年的人(中国为18周岁)、审判时怀孕的女子、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人等。中国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三、死刑的执行机关是哪个

法务时刻提醒您,从程序上说,死刑的执行机关是作出死刑判决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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