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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