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厅 赣劳社[1995]21号
各地、市、县(市、区)劳动(劳动人事)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工,在《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前已参加了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工在《改革方案》实施以前参加了养老保险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在省人民政府未制定新的办法之前,仍由劳动部门所属的事业管理局,按照人民政府赣府发[1986]76号和赣府发[1992]79号文件有关精神办理。
二、 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从1995年10月1日起,由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赣府发[1992]79号文件规定,以县、市为单位统筹,基金自求平衡。统筹基金有缺口的,可以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调剂使用。
三、 从1995年10月1日起,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可从实际征收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养老保险基金和退休费用统筹基金中,按原规定的比例提取管理费。管理费的管理使用办法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四、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应对1995年9月30日以前收缴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金进行清理,单独列账。
1995年10月1日以后收缴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金和退休费用统筹基金,不列入《改革方案》上缴调剂金的基数。对这部分基金要单独列账,单独核算,单独编制会计、统计报表上报上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五、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在省人民政府没有颁布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之前,各地不得自行移交,待省政府作出决定之后,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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